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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历史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8-07-12 17:18:33 来源:温州市历史学会

温州市历史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温州市历史学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温州市历史学会是由从事历史研究的科研工作者、历史爱好者、温州文化爱好者等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广泛团结国内外历史研究工作者和社会人士,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温州历史和现状的研究,提倡科学方法,坚持实事求是、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促进温州文化的发展进步。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温州市社科联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地址:温州大学人文学院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引导和支持会员开展学术研究和温州文化的研究;

  (二)组织各种类型的有关学术讨论、报告会;

  (三)组织有关科研项目的协作和成果的交流;

  (四)开展调查研究,征集和整理有关文史文物资料;

  (五)出版本会通讯和书刊;

  (六)开展有利于本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本会为个人会员制。本会会员交纳会费100元。分会会员视同本会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和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根据需要聘请国内外从事历史学术和温州文化研究的社会著名人士担任本会荣誉职务。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计划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人,顾问若干人,均由理事会推举表决产生。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期满另行选举,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任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各部门、团体和个人的赞助款;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于20014年9月20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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